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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28 分类:
发布机构: 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0-07-0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36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0〕14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36号建议的答复

  宗玉红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陆浑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经与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陆浑水库提高库容后的落差地进行一次性赔偿,四周第一层山脊线内土地进行统一征收建议的意见

  早在1977年2月1日,原河南省革命委员会水利局在《关于陆浑水库库区移民工作一九七七年计划的批复》(豫革水计字(77)006号)中已对“迁安高程和库区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批复根据水库兴利和防洪运用规划以及当前迁安情况,明确如下:(1)陆浑水库兴利水位319.5m以下土地,不再计入耕地使用;(2)319.5m至20年一遇防洪水位322.5m之间的耕地,作为一水一麦区交后靠居民耕种;(2)322.5m以上的土地按正常耕种,特大洪水淹没遭受损失时,作为社会救济进行处理;(3)百年一遇洪水为325.0m以下的居民和房屋全部迁出,根据情况按外迁或后靠安置;(4)后靠建房高程今后不应低于327.1m高程,325.0—327.1m之间的现有房屋不进行拆建。

  按照上述批复内容,国家已经对陆浑水库兴利水位319.5m水位以下土地进行过一次性补偿和征收,对水库蓄水线从海拔317m提高到海拔319.5m的2万多亩落差地不再进行赔偿征收。至于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319.5m以上环陆浑水库四周第一重山脊线内的3万多亩土地是否进行统一征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的意见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省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河南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豫发改振兴〔2019〕756号),文件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让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19年洛阳市修订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对我省的水环境保护和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明确了标准和依据。

  建议现阶段充分利用已有的生态补偿办法,发挥生态补偿的激励约束作用,真正做到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偿,扎实推进陆浑水库饮用水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欢迎您继续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7月3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南水北调处 张 琳

  联系电话:0371-66309256;15890102288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洛阳市人大,洛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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