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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12 分类: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处 发文日期: 2020-07-07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漯河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文  号: 豫环函〔2020〕12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漯河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函告我省,漯河市漯河大学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国控站”)受到雾炮车喷淋干扰,要求严肃查处。接到函件后,省生态环境厅立即组织漯河市针对问题及时调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查处追责。为举一反三,遏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督促各地政府守住监测质量底线,真实准确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科学有效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处理整改情况

  (一)生态环境部发现问题

  生态环境部来函显示:2020年5月31日,漯河市漯河大学国控站发生22次雾炮车喷淋情况,持续时间1分钟至37分钟不等,水雾飘至采样头20米范围内,干扰了采样口及周边局部环境。

  (二)漯河市调查及处理情况

  漯河市人民政府督促国控站点所在地于6月9日成立“漯河大学环境空气监测站点涉嫌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发现,5月31日,漯河大学国控站点周边确实存在水雾飘散现象,存在着雾炮车作业不规范现象,调查认为这一情况的发生,既有作业车辆司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干扰,又有站点巡查管控不力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国控站点所在地源汇区环卫服务中心给予直接责任人漯河市源汇区环卫服务中心作业车司机曹起运调离原工作岗位,扣发半年安全奖的处罚决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给予漯河大学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站点负有具体监管责任的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驻站巡查人员牛贺刚全局通报批评;因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统筹协调工作存在疏漏、指导和监管不到位,责令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起作出深刻检查。同时,经漯河市源汇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孟起全区通报批评。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查处理情况在6月24日的漯河日报第三版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二、存在的问题

  在全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大好氛围下,漯河市仍发生国控站受到人为干扰情况,反映出漯河市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在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的思想认识、责任落实、教育宣传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深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科学真实反映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成效、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支撑,而监测质量是保障监测数据的生命线,漯河市漯河大学国控站受到人为干扰事件说明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思想认识上没有绷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这根弦,未能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方案,思想意识麻痹,在执行空气站管理的相关文件时不认真、不彻底,管理措施不精准,弱化了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

  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调查结果显示,漯河市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没有建立健全有关机制,没有监督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豫环文〔2015〕285号)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豫环文〔2018〕224号)的规定,预防人为干扰措施以及发现、应对、处置人为干扰事件的措施不够及时、迅速、有效,直接导致相关单位不能有效地遏制人为干扰监测行为的发生。

  三是教育宣传不深入。漯河市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管理的教育宣传上存在着深入不够、覆盖不够、针对性不够等问题,虽然在站点周围能够张贴有监测站点的相关管理要求,但雾炮车司机等易发生问题人群对站点管理要求不清晰,相关监管人员对周围可能发生的人为干扰事件预判不足,监督不够,才造成了一日内出现多次喷淋事件。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地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进行查漏补缺,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站点管理责任制、定期巡检巡查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从制度保障上遏制人为干扰事件的发生。

  二是认真汲取漯河市的深刻教训,对照自查,引以为戒,持续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排查专项活动,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杜绝任何意图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意识,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权威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是认真做好《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豫环文〔2020〕73号)的实施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真实、准确、客观反映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科学指导各职能部门精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2020年7月1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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