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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财务审计处 发文日期: 2020-06-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0〕7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8号建议的答复

李志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弥补林州市淇河水源地生态补偿金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政策

  我省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自2009年起开始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政策。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省四大流域全面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其中规定:对于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大于90%时,对下游省辖市扣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全额补偿给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省辖市。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照“下游省辖市每年度利用水量×0.06元/立方米”计算。

  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省财政部门根据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数额。扣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采取省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市财力的办法。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期间,我省涉及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的共有两处,分别是鹤壁市补偿安阳市、漯河市补偿平顶山市。原省环境保护厅每年计算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扣缴、补偿金额,函告省财政厅。鹤壁市共补偿安阳市589.06万元,其中2011年78.3万元、2012年89.46万元、2013年113.4万元、2014年108万元、2015年95.8万元、2016年104.1万元。省财政厅核定后,对相应的省辖市水环境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时,已扣缴鹤壁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下达至安阳市。

  四、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现状

  2017年,为持续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我省对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印发实施了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水环境质量实行阶梯式奖惩,严格按月考核并兑现资金。关于饮用水水源地,本办法规定:以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必须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省辖市20万元生态补偿金;饮用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省辖市200万元生态补偿金。自本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20年3月,共扣收安阳市970万元、补偿3380万元,其中,因饮用水水源地补偿120万元。

  下一步,我省将严格执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林州市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林州市可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加强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做好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申请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争取上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助力林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0年6月4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务审计处 谢志广

  联系电话:0371-66309053;18737108556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安阳市人大,安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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