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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0-05-1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鹤壁市人民医院新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0〕1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鹤壁市人民医院新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600417905606H)报送的由河南品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市人民医院新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改、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原许可种类和范围不变。

  (二)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鹤壁市鹤煤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鹤壁市人民医院南院区。拟将位于南院区病房楼一楼东侧的原放射科和药房改造为核医学科,设置相关功能房间,操作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F-18(显像诊断: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05E+7Bq,年最大用量5.13E+12Bq),该核医学科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管理。

  总投资1600万元,环保投资400万元。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0年4月29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河南品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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