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19〕7号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2241R(1-3)
地 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冯封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许 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至6月27日、8月13日、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万吨硫氯耦合钛材料绿色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配电设施、电器仪表系统和管线工程尚未建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0 月19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7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 公司自现场检查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了建设。2. 处罚参照的总投资额和罚款比例适用不当。告知书中的总投资额1.8亿元来源自项目备案所示,而该项目实际投资仅约6000万元。备案投资额与实际投资额差异明显,建议由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委托第三方予以核实来最终确定总投资额。考虑项目节能减排和企业积极整改,建议罚款比例按照1%确定。
2019年11月7日你公司又向我厅提交一份焦作市中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该项目备案总投资额为6500万元。我厅向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致函请求核实确认该项目的备案投资额并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相关复函。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按照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核实确认的该项目备案投资额依法作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7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厅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的情形。鉴于你公司现场检查后停止建设,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在该处罚档次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建设;2. 按照总投资额6500万元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执法监督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