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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说明

来源:发布时间:2016-12-23 11:05打印页面

  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省厅不再办理,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办理核发,依据是:《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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