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办 > 2019
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3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10-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15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要求,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负责省厅环境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王仲田

副主任:杨继成   焦  飞   马书勇

委  员:党  鑫   魏金春   刘一凡   李  莉   郭军海

邵丰收   韩晓晗   郜国玉   丁晓阳   赵  杰

江振山   李国敏   黄  原   张  军   郭春霞

张林玉

案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法规处,厅直属执法机构,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公职律师,聘用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李国敏(兼任)

办公室成员:杜连海   王玉香   毛瑞霞   王凤远

陈大传   赵亮亮   王浩通   杨学来

董文军   周  莹   汪太鹏   刘  璐

二、案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1. 案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2.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研究是否立案、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二)议事规则

1. 案审委员会

(1)审议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启动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会前根据案件情况书面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

(2)案审委员会会议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出席委员应当不少于案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案审委员会委员可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3)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基本情况,法规处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4)案审委员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

(5)决定。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案审委员会审议内容进行记录,如实记录审议过程和参会人员意见,并整理形成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会议结束后,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连同会议签到表一并存入案卷归档。

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保守秘密。

2.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

(1)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受案审委员会主任委托,直接研究立案。可直接调查取证的,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案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予以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终结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向案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案卷材料、相关证据材料等。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集中进行研究,决定是否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的陈述申辩工作,由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听证、集体审议决定前的法制审核、复议、诉讼环节,由法规处牵头负责。需要配合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应共同参与。

2019年10月8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