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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0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8-2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9]4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92530980D)报送的由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编制的《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改、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

(二)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周寨路与尚集街交汇区路西,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为位于南侧的一号加速器生产厂房、位于东侧的一号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二期为位于北侧的二号加速器生产厂房、位于西侧的二号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其中:每间加速器生产厂房内建设两座加速器调试机房、每间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内建设两处集装箱检查设备调试区域。(1)在两间加速器生产厂房年生产130台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其中30台加速器在加速器调试机房调试完成后进行销售,剩余100台加速器作为集装箱辐射检查系统的射线源送入两间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2)在两间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年生产100台Ⅱ类射线装置集装箱辐射检查系统,集装箱辐射检查系统在集装箱检查设备调试区域调试完成后进行销售。(3)年销售100台Ⅱ类射线装置集装箱辐射检查系统,包括固定式检查系统和移动式检查系统,主要用于集装箱、货物、乘用车辆安全检查。(4)在一号加速器生产厂房北侧加速器调试机房使用3台加速器用于加速器研发。(5)在一号集装箱检查设备厂房东侧集装箱检查设备调试区域使用6台集装箱辐射检查系统用于辐射检查系统研发。

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8月26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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