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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49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纪检监督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8-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14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8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督促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组织。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领导直接约谈的,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配合组织实施;其他约谈由督察办牵头组织,机关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约谈对象。符合约谈条件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隶属省管干部,报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约谈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约谈:

1. 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

2. 被中央或省级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3. 符合《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实施办法》、《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等规定的约谈条件的;

4. 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

5. 其他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四、约谈实施

(一)约谈准备

1. 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督察办可直接启动约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单位)密切配合、搜集整理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处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呈批表》(简称《约谈呈批表》,附件1),明确约谈事由、约谈依据、约谈对象、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视情况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列席,并就约谈内容、程序、要求提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约谈呈批表》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送督察办。

3. 督察办与申请约谈处室(单位)对约谈事项共同会商,制定约谈方案,确认约谈具体内容,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呈厅主要领导审批。

4. 督察办负责约谈组织,包括通知、报名、签到、约谈纪要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列席约谈的,督察办根据申请约谈处室(单位)的建议,负责统一邀请。

5. 申请约谈处室(单位)负责准备厅领导讲话稿,向督察办提供约谈背景、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基本情况;督察办负责约谈纪要、主持词。

(二)约谈议程

1. 督察办介绍约谈背景,通报主要问题。

2. 被约谈方表态发言。

3. 参加约谈的厅领导讲话。

4. 双方签署约谈纪要(见附件2)。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约谈的行业主管部门、处室(单位)可对下步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三)约谈后续工作

1. 约谈纪要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厅领导,抄送有关市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必要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

2. 被约谈方在约谈后20日内向督察办报送整改方案,并抓好整改落实。

3. 省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约谈事项跟踪落实和评估工作,对于作风拖沓、久拖不改的,提出下步处理建议,报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4. 督察办负责约谈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其他事项

1. 原则上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或委托分管副厅长参加约谈,涉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公开约谈的,由督察办协调宣教中心落实邀请媒体、公开报道等事宜。

3. 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约谈处室(单位)可在《约谈呈批表》中提出列席约谈单位名单,并写明列席原因。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呈批表.pdf

2.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约谈纪要(样式).pdf

 

主办: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督办: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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