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卢氏县一高空气自动监测站暂停运行的请示》(三环文2019〔2019〕151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我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第三方运维单位现场核实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卢氏县一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停运30天。
二、卢氏县一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停运期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应协调做好站房监测仪器的交接、保管工作。待工程施工完成后,尽快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报备,并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共同完成站点复运后仪器的测试、交接等工作。
三、卢氏县一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停运期间,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应协调加强卢氏县环保局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管理,做好站点通讯、电力等保障工作,确保站点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复。
2019年7月5日
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07月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