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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42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2-2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化学木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8]1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化学木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3XEMYPXF)上报的由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化学木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主要对现有5万吨/年化学草浆生产线进行改造,制浆规模由5万吨/年化学草浆改造为10万吨/年化学木浆,碱回收能力由200吨/日改造至480吨/年,并对现有造纸及其他辅助设施同步进行升级改造。《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排放。本项目不新建燃煤锅炉,供热利用已建成的75吨/小时燃煤锅炉。备料废气、芒硝烘干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二氧化氯储存槽、吸收塔、反应器放料槽、芒硝过滤机等设施尾气进行收集,经碱液洗涤后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碱炉烟气采用“袋式除尘+SNCR脱硝”工艺净化后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碱炉应预留炉外脱硝条件。

对污水处理站产生臭气的工段进行密闭,臭气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排放,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制浆工段和碱回收工段产生的臭气经收集后送碱回收炉焚烧。

2.废水排放。本项目黑液单独回收处理,不外排;污冷凝水、纸机白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其他洗木片废水、制浆漂白废水、循环冷却水、软化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废水经深度处理及尾水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满足《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90—2013)要求(其中,COD≤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确保下游断面水质达标。

3.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木屑送锅炉掺烧;浆渣、绿泥、白泥回收利用;废分子筛、废活性氧化铝由厂家回收。厂内按技术规范建设固废临时堆场,落实“三防”措施。

4.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木片切断机、碎浆机、磨浆机、风机、空压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 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按《报告书》要求,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储罐区设置围堰,进一步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建设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收集池,确保废水有效收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

6.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82.90吨/年、氨氮4.14吨/年;二氧化硫44.143吨/年、氮氧化物138.0712吨/年、烟尘34.1156吨/年。

五、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8年12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许昌市环保局,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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