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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020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0-2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仰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耐火材料厂
文  号: 豫环罚决字[2018]4号 有 效 性: 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仰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耐火材料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18〕4号

 

渑池县仰韶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326762558B(1-1)

地   址:渑池县仰韶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学

 

我厅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堆场大面积料堆未覆盖,部分料堆高于防风抑尘网,提升机上料口未进行密闭,破碎机料棚破损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作为建材生产企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9月4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8〕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厅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8〕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厅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在同一年度因同类违法行为多次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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