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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01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0-2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文  号: 豫环罚决字[2018]3号 有 效 性: 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18〕3号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0375P(1-1)

地   址: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大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

 

我厅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取监控数据发现,2018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你公司锅炉废气间歇性超标,其中烟尘累计超标6小时,超标幅度5.7%-56.8%,二氧化硫累计超标26小时,超标幅度0.01%-31.9%,氮氧化物累计超标3小时,超标幅度2.5%-7.5%(排放标准烟尘为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8〕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你公司于1993年经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建设项目清改时由于年代久远接受询问的公司人员不了解情况,答复没有办理环评,故根据清改要求进行了现状评估,请求按照1993年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处罚。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于1994年经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属实,应按照报告表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罚,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8〕3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为证。

我厅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且存在排污不稳定、长期多时段超标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50%以上100%以下的情形。鉴于你公司长期多时段且超标幅度较高,经集体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在该处罚档次(报告表类项目浓度超标50%以上100%以下的)上限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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