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8年7月25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税总局河南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律义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重大意义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环境管理转型,实现政府、企业、公众环境共治的重要制度,也是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信用建设,把健全环保信用制度作为2018年重点改革事项强力推进。省厅更是把健全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作为加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亮点工程,专门成立王仲田厅长为组长的环保信用制度宣传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具体量化工作任务、评价程序、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全力推进贯彻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把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作为阶段性中心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同部署、同督察、同验收、同考核,大力宣传贯彻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排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社会联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全面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法律义务,持续推进节能减排。
二、扎扎实实抓好《办法》培训宣传
(一)抓好培训夯实《办法》实施基础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办法》的培训作为开展好环保信用评价的前提基础,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保障,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培训,即环保执法人员100%培训,实施环保信用联动激励约束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100%培训,参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100%培训,真正使环保信用评价所有参与人认识环保信用评级的重大意义,掌握环保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联动制约措施、评级系统应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培训台账、档案,做到可查询、可印证,确保培训效果,夯实环保信用评价基础。
(二)广泛宣传营造《办法》实施氛围
坚持面向党政机关、面向排污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覆盖面广、形式活泼的优点,通过专家访谈、发表文章、专题宣传等形式掀起社会宣传高潮;充分利用环保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广告橱窗,发布《办法》评价指南、信用修正、激励约束、工作经验,全面介绍环保信用评价制度;通过邀请专家讲座、举办知识竞赛、开设专栏信息等形式,深入宣传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对履行环保责任、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环保督察、监管执法、跟踪报道等活动,推进环保信用评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引导人民群众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促进环保信用评价顺利实施。
三、认真做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2018年10月2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办法》评价程序,今年对所有环保重点排污单位和纳入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环保信用评价。
(一)切实做好环保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今年的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次评价,评分办法、评价指标、激励约束等都是新事物,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负责。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环保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制定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参与部门、具体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环保信用评价事事、时时有人负责、有人督办,有序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信用评价的实施、环保信用的应用全面负责,要通过健全机制、强化督办、落实考核问责,确保《办法》落地生根。
(二)确定公示初次评价单位名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确定并通知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没有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量、种类、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依法予以公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自行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组织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环保信用评价。省直管县(市)参加评价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由所属省辖市统一公布,直管县(市)进行具体评价。自愿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可在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信用评价名单之日起10日内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启动环保信用评价。
(三)严格准确录入环保信息。根据《办法》规定,初次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要录入自通知参评之日起前两年的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审核”的原则,指导参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提示全面准确录入环保信息,确保自评价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环境信息和证明资料的录入;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信息“谁产生、谁补充、谁审核”的原则,在参评单位录入信息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事业单位录入的环境信息,并补充完善有关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在信息录入结束后,通知企业参评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本单位参评信息和参评结果,有异议的要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确保录入的环保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合法,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的有效性。
(四)统一公布初次评价结果。参评单位环境信息录入完成后,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预评价结果。负责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通知参评单位查阅评价结果和资料,按照规定处理有关异议。预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结束后,省环保厅在环保信用评级系统统一公布初评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推送。
(五)实施动态调整和日常维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谁评价、谁调整”的原则,对参评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实施动态调整。参评单位新产生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履职中形成的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系统根据新录入信息自动调整评价结果。参评单位要建立环保信用维护机制,主动实施查询自身的环保信用记录情况,对系统进行维护,纠正失信信息和有效整改信息要及时报环保部门核实和录入。
四、坚持环保信用评价加力环境污染攻坚
当前,全省正在全力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各部门要把统筹环保信用评价与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督查,做到污染防治攻坚和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两不误、两推进。
(一)坚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与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环保信用评价,进一步梳理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完善机制,规范排污单位环保责任制、环境风险排查、危废固废管理、环保设施管理、排污管理、应急管理等,提高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环保守法意识,促进排污单位内生动力,自我维护环保信用、修复环保信用,实现自我转型、绿色发展。
(二)坚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与实施污染治理提标改造相结合。环保信用评价要围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中心任务,及时梳理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攻坚下达的提标改造任务,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合规、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排放达标作为评价的中心指标,力争通过环保信用评价,促进排污单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实施一批清洁生产,建设一批污染防治设施,实现一批超低排放,努力提高达标排放率,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量。
(三)坚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与促进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始终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贯穿环保信用评价的全过程,按照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要求,紧密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参评单位进行一次会诊式排查。通过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降低违法单位的环保信用,实施严厉的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良性机制,真正大幅度提高环保违法成本,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真正做到领导责任清,一把手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部门具体实施;初评单位清,全面摸清参评单位总数、类别、环保信用情况;工作进度清,宣传、培训、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环环相扣,有序推进;核实责任清,基本情况、环境信息、实地情况逐项核实,有据可查;督导指导职责清,督导工作进度、评价效果,指导业务开展、信息录入、异议处理,促进工作落实,真正形成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任务书、项目单、责任链,逐级逐岗压实责任,推进工作。
(二)强化督查问责。省厅将对各级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网上督察、实地督查,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不按照《办法》要求录入、归集、审核环境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篡改有关环境信息,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社会举报环保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强化网络支撑。为做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省厅开发了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该系统供环保部门、参评单位、联动制约单位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查询。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网络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收集、汇总、核实环境管理信息,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指导企业使用环保信用评价软件,维护修复环境信用;支持社会单位通过网络监督环境信用评价,获取企业有关环境信息。今后,凡环保信用评价网络公开的信息,各级环保部门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相关资料,及时上报环保信用制度宣传培训、参评单位、评价结果、典型经验等相关资料。在环保信用评价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政法处。
2018年10月22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