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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260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09-07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8]22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近日,部分地市陆续开展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总体上环保部门能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原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相关要求,督导企业按程序开展相关活动,但也存在着对疑似污染地块排查不彻底、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够有力、对群众反映的二次污染问题和舆情应对不及时等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管控环境风险,防止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涉环境问题等现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排查力度,确保不遗漏疑似污染地块。各地要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以及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等为重点,特别关注原农药厂、化肥厂等异味较大、危害较大的企业用地,结合日常检查、督察、群众举报等线索,加大对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力度,对辖区内企业历史状况及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督促县级环保部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应建尽建。

(二)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环境监管,防范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对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各地应将其治理与修复工程纳入日常环境执法监督范围,加强治理与修复活动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的有关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污染地块周边敏感人群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其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执行,要特别加强对异地修复污染土壤的执法检查,检(抽)查污染土壤转移联单制度执行结果,坚决防止不按规定到指定单位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污染土壤情况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风险意识,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各地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同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地块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五)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处理污染地块引起的不良影响。对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各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控制影响范围和程度,防止事态扩大。

                              2018年9月3日


主办:土壤办                              督办:土壤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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