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因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及交通事故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断发生,给我省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应急预案备案为抓手,积极推进环境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不断提高辖区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严格落实国家对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风险分级等工作,环保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详见附件1),制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以下简称《分级方法》,详见附件2)。按照厅领导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培训、深入企业事业单位宣讲等方式方法,做好宣传工作。二是加大指导力度。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学习《评估指南》和《分级方法》,确保辖区内每家企业事业单位了解、熟悉组织评审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等。三是严格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评估指南》《分级方法》要求,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和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提高预案质量,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自2018年3月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现场监察指南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3〕7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中的相关规定。
三、切实加强预案管理工作
近几年,各地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以备案为抓手,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推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修、备案、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备案进展不平衡、备案管理不规范及预案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全省预案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加快备案进程。一是摸清底数。各地要以环境统计重点排污企业为基础,并将其他涉危、涉重、涉危险废物及涉尾矿库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摸清辖区应编制预案企业情况,尽快向社会发布应当备案的企业名录,并于2018年10月前将企业名录报省环保厅。二是修订完善政府预案。各地要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230号),尽快修订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饮用水源地及出境河流等预案,并及时报备。三是制定推进备案工作计划。依据企业名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备案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在2019年12月前完成纳入名录内企业预案备案工作。
(二)规范备案管理。按照《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五要件”形式审核备案要求,督促企业落实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主体责任,消除备案管理中的“审批”色彩。同时,加强监督指导,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整改。按照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省厅将重点对各地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将督查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
(三)开展应急演练。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演练方案,编写演练脚本,精心组织演练。同时,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四)做好梳理总结。各地要每年调度分析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系统梳理总结,解决存在问题,并于年底报送环境应急工作总结时一并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1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2018年3月28日
主办:应急办 督办:应急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