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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24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2-2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7]136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执法证件管理, 规范环保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依据《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保部令 第23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80号)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全省环保系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持证上岗,确保依法执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必须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亮证过程和执法证件编号。

二、加强证件管理,确保人员身份合法

(一)行政执法证的管理

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执法证的管理,实现执法证件的依法申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省辖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环境监察执法证的管理

1. 严格资格审核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本级申领环境执法证件的人员资格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同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办理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2. 加强动态管理

一是加强信息更新维护。各级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 人员信息维护,及时在人员调出、调入、学历、职务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在系统中进行修正,确保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和准确。 

二是落实规范化动态监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应对持证人员证件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证件是否有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的情况;对持证人遗失证件的,是否落实证件遗失报告制度;是否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等。

三是严格执行证件补发、换发和注销制度。对符合《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换发证件条件,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换发证件,并将原证件交回发证部门;对证件遗失的,由其所在的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部门;对符合证件注销条件的,由其所在的环境监察机构注销证件并交回发证部门。

3. 严格落实审验规定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的要求,每年12月2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将辖区内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加盖年度审验标识;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证件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辖区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请未换发新版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指定专人于2018年4月1日前到省环保厅集中办理辖区人员执法证件,逾期不再受理,旧版证件自行失效。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潘  刚

电话(传真):0371-66309209

邮  箱:hnshjjczd@163.com

2017年12月28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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