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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58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2-04
名  称: 关于做好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7〕123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做好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印发了《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总量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环境质量考核和总量减排考核相结合,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服从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根据环保部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准备工作,推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各地应认真梳理2017年度各项减排措施建设情况,按照环保部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要求,全面分析总结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参照环保部《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对本辖区大气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填报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核算表,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形成2017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自查报告。按照时间进度要求,请各地于1213日前报送本辖区核查核算表(具体见附件1);1220日前报送2017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自查报告。

2017年度大气污染物减排核算中,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仍按全口径核算进行填报。其中火电行业依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全口径核算,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定期上报月度、季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企业,认可上报数据,不进行重点审核;对未发放排污许可证或发放排污许可证后未按要求规范上报数据的企业,将进行重点审核。请各地对照要求,及时调度辖区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妥善组织做好火电行业减排核算相关事宜。

2017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核算方法中新增量测算、污染源分类以及减排核算方法与2016年基本保持一致,并在2016年核算基础上与气十条重点工作衔接,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情况统筹协调,一体实施。请各地重点调度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2017年各地通过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等形成的新增消减量之和)。除重点工程外,各地应将能够改善环境质量的其他工程纳入其他减排工程减排量核算,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其他工程减排量为2017年各地通过散煤清洁化、结构调整关停淘汰和交通运输减排等形成的新增消减量之和。请各地根据情况将重点工程减排量和其他工程减排量一并调度上报。

二、做好核查核算相关准备工作

1. 对上报的2017年度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各地要组织对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减排效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加快整改完善,确保满足减排核查核算的工作要求。

2. 各地应严格按照减排档案制作的有关要求,整理本年度所有具备新增减排能力的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档案材料,确保一企一档,档案内附具的相关资料应于年度减排核算表一致。按照环保部减排核查时间安排,各地大气污染物减排档案应于201712月底前准备完成,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档案进行审核。

3. 各地要主动与当地发改、电力、工信、统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相关宏观数据和信息,全面调度减排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充分反映工作成绩;对全口径核算行业,要做到统计部门、环保部门数据相衔接,实事求是的反映全口径行业生产及排污情况。

4. 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总量减排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机制,上报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应于当地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总体一致。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对于总量减排数据和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之间差异过大的市县,将对其上报数据进行复核。

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督管理

1. 参照环保部《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我省对未按时上报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或方案的市县将扣减3倍的减排量。

2. 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文2014280号)规定,对重点减排项目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总量减排预警、约谈和挂牌督办。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地区,不再分配下年度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一票否决制。

2017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表电子版已发到各地大气办邮箱,请注意查收。

人:谢       

联系电话:0371-66309090    0371-66309192

 

附件: 环保部《201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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