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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343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1-10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7]31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防范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厅于7月10日印发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224号),并召开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现将各地梳理本辖区许可证情况、开展违法违规许可证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明确如下要求:

一、县级环保部门只能发放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均不得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依法纠正,11月15日前清理整顿完毕。

二、市级环保部门只能发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市级环保部门均不得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依法纠正,11月15日前清理整顿完毕。

三、各省辖市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梳理省厅下发权力后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省厅要求发放的许可证,11月17日前,制定提请省厅重新核发许可证的时间计划表。为保证工作质量,原则上各地市制定的换证时间计划,每月上报省厅企业不超过2家,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清理整顿完毕。

省环保厅核发审查时,对于满足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省厅直接换发许可证;对于不满足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由原发证单位督促其整改,整改后满足要求的,省厅发放许可证;不满足要求的,不再发放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于11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违规发放的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和提请省厅重新核发许可证的时间计划表报省环保厅土壤办(正式文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联 系 人:杨添晋

联系电话:0371-66309185

电子信箱:hntrb2016@163.com

 

附件:XX市提请省厅重新核发许可证的时间计划表.pdf

 

 

 

 

2017年11月10日

 

主办:土壤办                                   督办:土壤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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