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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57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1-09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砖瓦行业废气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7〕11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砖瓦行业废气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79月,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省环境监控中心对全省砖瓦行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我省部分砖瓦企业还存在超标排放、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要求,确保砖瓦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好专项执法行动成果

省环境监察总队要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监发﹝20171095号)要求,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组织做好后续查处。组织各地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全面整治违法排污砖瓦企业

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开展深入排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硝、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结合企业烟气含氧量实际情况,监测企业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堆场封闭抑尘,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收尘除尘,厂区路面硬化等无组织排放情况;会同环境监控部门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审核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查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豫环监总﹝201781号)中所列的41家超标排放砖瓦企业(见附件1)、140家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的砖瓦企业(见附件2)以及排查出来的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砖瓦企业,逐家整改,逐家验收,逐家销号,确保稳定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自20171115日起,对超标排放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的砖瓦企业,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一律纳入冬季错峰停产范围。

三、加强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要会同环境监控、监测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砖瓦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强化随机检查、飞行监测等执法手段,确保砖瓦企业有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达到治理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砖瓦企业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违法违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砖瓦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到位。

 

附件:1. 河南省砖瓦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督查抽测企业.pdf
            2. 砖瓦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清单.pdf

                         2017119

 

主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督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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