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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2540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1-03
名  称: 关于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情况的通报
文  号: 豫环办[2017]107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情况的通知》(豫环明电〔2017〕166号)及2017年9月9日召开的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工作培训会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送本辖区内2016年度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及ODS经营活动备案工作情况。截至10月26日,郑州、濮阳、周口3个省辖市未报送,其中郑州市未请假无人参加2017年9月9日召开的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工作培训,对以上3个省辖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县环保局在备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所辖县区培训不到位。目前,部分县区工作人员对ODS概念、备案范围、备案类型、备案流程等未进行深入学习研究,理解不正确,工作不认真,将不需要备案的物质进行了备案,应当备案的物质未按要求的备案类型予以备案。二是部门分工不明确。部分市县目前仍然存在互相推诿现象,无人负责,开封市经多次督促未报送负责人员名单。各科室之间缺乏沟通,工作衔接不畅,备案工作未能充分利用前期调研成果,对前期调查工作不掌握、不了解,备案工作开展进度缓慢,备案资料提交严重滞后。三是备案表格填报不规范。部分市、县备案工作缺乏规范的程序,敷衍了事,对备案表格内容把关不严,备案表格缺项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存在明显错误。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为此,希望各市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对照上述问题,认真对本市县ODS备案工作进行自查,组织认真学习《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环保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2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30号)等文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责,要求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对待备案工作,加快ODS备案工作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2017年11月2日

主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督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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