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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57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控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2-12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7〕10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实现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现将进一步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012日至1031日,各地环保部门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不间断监控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涉气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小时数据超标的,要立即通知企业采取措施,企业应在4个小时之内恢复达标排放;若第5个小时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应立即降低生产负荷,限产限排直至达标排放。各地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的,要立即进行查处。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日均值超标的重点监控企业,要立即进行查处,实施按日计罚,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企业加强日常自动监控数据审核,严厉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证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

四、各地环保部门每天10:00前要将前一日发现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上报邮箱:hnshjjkzx3@163.com,联系人:刘莹,联系电话:66309217

五、如果省环保厅发现企业排放超标,地方环保部门未进行查处的,省环保厅将追究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1011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及处理结果汇总表

201710×日)

序号

城市

企业名称

排口名称

污染物

排放标准

超标小时数

小时均值超标浓度范围

超标倍数范围

处理结果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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