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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6-0092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8-17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文  号: 豫环函[2016]32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验收意见:

    一、经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报告、后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炭化尾气和后处理废气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氧化尾气直接排放;溶剂回收排气、聚合废气等合并入全厂废气总管,送天然气锅炉焚烧处理;天然气锅炉废气直接排放。

    2. 废水防治设施。全厂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一期污水处理站规模为8立方米/小时,工艺为光催化氧化+厌氧+好氧+MBR+UF+RO工艺,二期污水处理站规模为16立方米/小时,工艺为光催化氧化+铁碳塔微电解+厌氧+好氧+MBR+UF+RO,废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东沙河。废水总排口安装了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建设1座200平方米固体废物暂存间;丙烯腈残液、丙烯腈自聚乳液收集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原丝、废炭丝外售;二甲亚砜精馏残液回收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垃圾填埋场填埋。

    4. 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治理。

    5. 风险防范措施。建设事故收集池,储罐区周围设置了围堰,装置区和储罐区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6. 变更情况。编制了《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项目锅炉由燃煤锅炉变更为燃气锅炉;生产工艺进行了调整,相应的污水处理站规模、危废产生量等发生了变化。

    7. 其他。该项目防护距离为500米,在此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

    三、商丘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商环监验字(2016)第007号)表明:

    1.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主产品聚合液的生产负荷为89.5%-91.3%,原丝的生产负荷为89.1%-91.6%,聚丙烯腈碳纤维的生产负荷为84.8%-86%,满足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2. 验收监测期间,10吨/小时燃气锅炉外排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标准限值;丙烯腈排放浓度未检出;氧化废气30米高排气筒出口外排废气氨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炭化尾气、后处理废气经焚烧炉处理后,外排废气中氰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测定浓度未检出。

    3.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测定值及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氰化物日均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浓度值均满足《河南永煤碳纤维有限公司千吨级聚丙烯腈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限值要求。

    4.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昼、夜间厂界噪声测定值及南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5.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计算得出,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配合,项目废水尽快进入区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6年8月10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商丘市环保局,商丘市示范区环保住建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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