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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6-0080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自然生态保护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7-05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文  号: 豫环函[2016]19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工作试行办法》,科学严谨地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书》的执行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函告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度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考核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根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蓝天工程。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削减、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工作任务。

    (二)碧水工程。包括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改善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水污染防治工程任务。

    (三)乡村清洁工程。包括生态示范区创建任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四)总量减排。包括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重点减排工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指标。

    (五)环境安全。包括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二、考核方法

    (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法,设定基准分100分(见附件1),按考核细则(见附件2)逐项评定分值,合计得出各市县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分值。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查,于6月30日、9月30日向省环保厅报送进度情况,12月30日前将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

    (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完成、未完成4个档次。考核结果参照考核得分由省环保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按照《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发〔2014〕32号)文件要求,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一票否决”,评定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未完成单位。

    四、组织保障

    (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实施。

    (二)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滞后、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的,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豫环办﹝2014﹞81号)对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预警约谈或履责约谈。被预警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履职约谈的每次扣5分。

    (三)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瞒报、谎报情况的目标考核评定为未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pdf

          2.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pdf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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