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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涂装装备研发生产项目厂址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涂装装备研发生产项目厂址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变更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涂装装备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经河南省环保厅批复(豫环审〔2014〕240号)。项目原厂址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滨河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由于原厂址部分用地被征用,将厂址搬迁至原厂址东约2公里,厂址仍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项目搬迁后,建设内容、生产方案、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基础设施依托情况等均未发生变化。
二、《变更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变更报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报告》所列项目的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变更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对项目的其它环保要求仍按及河南省环保厅批复文件(豫环审〔2014〕240号)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洛阳市环保局、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