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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5-01627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1-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冶金级氧化铝工艺优化节能减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5〕51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冶金级氧化铝工艺优化节能减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冶金级氧化铝工艺优化节能减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冶金级氧化铝工艺优化节能减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及《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石灰回转窑废气经处理后,废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要求;物料破碎、筛分、磨粉等工段产生的扬尘经处理后,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要求;拆除现有煤气发生炉,氧化铝焙烧炉改用天然气清洁燃料,废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要求;设置全面封闭煤场,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水。本项目工业废水与现有工程废水处理站无依托关系,废水全部直接回用至有关生产工序,不外排。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a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各类固废成分与现有工程相同,选矿尾矿及拜耳法赤泥分别送现有尾矿库和赤泥堆场堆存,石灰渣送烧结系统配料,避免对环境噪声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5.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395.28吨/年。

    (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氧化铝总产能不变,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5年12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焦作市环保局、修武县环保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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