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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5-01567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5-12-19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5〕27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请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环办函〔2015〕212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考核要求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文件要求,明确提出今年的考核方式主要采取省自查和环保部专家网络核查的形式进行,结合10月份环保部组织的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内容以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两个方面为主。

    (一)企业自行监测与发布。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省环保厅工作要求,公开辖区内2015年已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相关信息,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信息,确保辖区内已开展自行监测企业的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0%。各市环保局要在12月2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辖区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省环境监控中心要继续做好考核企业自动监测信息在省厅网站的发布工作。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发布。一是做好各类监督性监测报告的整理上报工作,包括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比对监测季报和未开展监测企业信息等材料,凡监测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不足或报告材料不完整等不符合环境保护部监督性监测考核工作要求的,一律在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二是及时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督导雪城公司继续做好国控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在省厅网站上的发布工作,同时指导各市环境监测站做好其它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在市局网站的发布工作。省、市环境监测站凡未公开或公开信息不完整、不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的,要立即整改,重新公开,确保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6%。

    二、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是总量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指派骨干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抓出成效和亮点。

    (二)认真自查整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认真总结往年考核工作经验,尽快开展辖区内监测体系年度建设情况自查,重点是考核细则新要求的内容和之前网络抽查失分较多的企业监测方案未公开、监测方案不完整、监测指标不全、调度信息与公开信息不一致、上年度监测报告未公开等问题,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在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

    (三)规范档案材料。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建立高标准的档案材料,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一类内容一份档案,一家企业一份档案”,技术支撑材料要与现场实际情况、原始记录情况和监测报告情况等保持一致。

    (四)撰写自查报告。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照国家考核要求,认真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五大类25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自查报告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另外,相关辅助材料和数据资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统一收集归档备查。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抽测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污染源数据库等。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监测处   陈学军

    电    话:0371-66309172

    电子信箱:hnhbjcc@163.com

2015年12月19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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