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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符合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条件单位进行评估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方便我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降低辐射安全风险,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规定,经研究,我厅拟对符合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辐射安全初级培训。
二、报名条件:
(一)河南省内省级以上本科院校;
(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三)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
(四)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满足300人以上学员吃住宾馆;
(五)有5名以上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7至11月5日
四、条件审查:省环保厅收到报名申请和第二条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对报名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联系人:魏长春 吕朝举
联系电话:0371--66309125
2015年10月26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