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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结果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24号)要求,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进行了标准化达标验收现场评审,现将验收结果通报如下:
一、通过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二级站)达标单位(按验收时间先后顺序)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济源市环境监测站、安阳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新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鹤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洛阳市环境监测站、信阳市环境监测站。
二、通过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三级站)达标单位(按验收时间先后顺序)
偃师市环境监测站、舞钢市环境监测站、修武县环境监测站、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卫辉市环境监测站、邓州市环境监测站、巩义市环境监测站、新密市环境监测站、辉县市环境监测站、获嘉县环境监测站、原阳县环境监测站、栾川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嵩县环境监测站、伊川县环境监测站、登封市环境监测站、上街区环境监测站、洛宁县环境监测站、孟津县环境监测站、安阳县环境监测站、林州市环境监测站、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孟州市环境监测站、新县环境监测站、民权县环境监测站、睢县环境监测站、永城市环境监测站、汝州市环境监测站。
希望各地环保部门继续巩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成果,持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监测站在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结构比例、监测经费、设备购置和维护、实验用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扩展监测项目和监测领域,增强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加快建成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未按计划完成监测站达标建设的市、县环保部门,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监测站达标建设工作,确保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辖区内所有环境监测站达标任务。
2013年12月30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