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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系统政风行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树立环境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以下简称廉政卡)适用于全省环境监察系统,使用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实施,责任到人,定期讲评,奖惩分明。
第三条 廉政卡主要用于现场环境监察执法、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调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排污费核定征收及稽查、环境事故调查和各种环境监察考核验收等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施行廉政卡,重点是对环境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依法依规执法,是否存在违反全国环保系统各项规定要求 ,是否存在滥施行政处罚、徇私枉法等违反廉洁从政要求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五条 环境监察人员要利用到企业(单位)执法、检查、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向企业和下级监察部门、人员宣传施行廉政卡的意义,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到企业(单位)实施环境监察执法活动前,带队负责人应先在廉政卡上签字,执法时将廉政卡交被监察执法单位负责人,并讲解说明廉政卡填写内容、项目和要求,告知监察执法对象按填卡要求寄回。执法活动结束后,带队负责人将廉政卡存根送回,存档备查。联合执法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执法时,由牵头的带队负责人完成上述手续。
第七条 廉政卡由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统一印制,各处(科、队)按编号集中领取。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廉政卡的登记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统计讲评廉政卡使用情况,通报监察执法对象反馈的意见。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将廉政卡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个人年终考核评比内容,作为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对监察执法人员故意不将廉政卡交给监察执法对象的,要采取批评教育、廉政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存在不廉洁行为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据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