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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17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2-12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函〔2013〕114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地应及时将各环境监测机构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监测机构,并通知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时统一使用“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登陆后,修改初始密码,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纸质板)格式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3〕195号)要求。各地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用户名、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推动辖区内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将定期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联 系 人:监测处  谢洪  

    联系电话:0371-66309171

    电子信箱:hnhjjcc@163.com

    “两个平台”使用、技术咨询:

    吕冰:13643834599     夏高领:15838098034

  

                                                                                2013年12月12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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