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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开征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的请示》(焦环保〔2013〕2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环保总局《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06〕144号)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施。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核定征收排污费。
此复。
2013年12月12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