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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15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2-11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3〕22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管电力企业:

    现将《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省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

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二氧化硫减排工作,规范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省管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管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第三条 省管电力企业须于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季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填报《河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各机组CEMS月报表(含主要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烟气流量、含氧量、烟温等);

    2. 各机组脱硫运行趋势图(含锅炉负荷、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开度、出(入)口烟气量、出(入)口二氧化硫浓度、脱硫效率等曲线,每周一张,标注出脱硫效率最高及最低点对应数据);

    3. 各机组分月生产报表;

    4. 各机组脱硫系统运行记录(包括正常运行、启停以及特殊情况说明);

    5. 各机组脱硫设施启停审批报告;

    6. 各机组石灰石用量和脱硫石膏产生量月报表。

    第四条 省环境监控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动监控数据联审结果通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第五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收到各省管电力企业排污申报资料后,依据自动监控数据联审结果及相关情况,对申报与自动监控数据差异较大及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实。

    第六条 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电量、燃煤煤质及用量、脱硫剂化验报告及用量、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烟气流量、风机电流、发电负荷、石膏或副产品产量、脱硫设施用电量,脱硫设施日、月、季平均脱硫效率,脱硫设施出口日、月、季平均排放浓度,机组日、月季平均负荷,烟气旁路挡板开关情况,脱硫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处理记录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显示数据与向有关部门传送的实时监测数据的一致性情况等。

    第七条 省管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量核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自动监控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机组,依据省环保厅自动监控数据联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定;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机组,按照脱硫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和企业申报数据等资料综合进行核定。

    第八条 省管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量核定工作实行集体研究制度,核定结果经省环境监察总队集体研究通过报省环保厅审签后,下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管电力企业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复核;省环境监察总队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各省管电力企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制作并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一条 省管电力企业自《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下达7个工作日内,到账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省管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省环保厅将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按排污费总额每迟延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

    省管电力企业在限期缴纳期限内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责令进行相关整顿。

    省管电力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和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省环保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管电力企业提出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加征申请减免及缓缴期间的排污费滞纳金。

    省管电力企业对核定告知的排污费征收数据有异议提出排污费复议申请的,复议期间须按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逾期缴纳的加征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省管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征收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申报表

          2. 河南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缴流程图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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