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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保持自然保护区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范畜禽养殖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订了《自然保护区和畜禽养殖场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专项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程玉全 王 克
电 话:(0371)66309236 66309231
传 真:(0371)66309231
邮 箱:hnhjjcwk@163.com
2013年11月22日
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一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取缔、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和与自然保护区无关的生产活动;二是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水平,重点查处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匹配、不正常运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理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检查对象
(一)全省范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特别是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违法超标排污单位、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1. 选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2. 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3. 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四、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各市自查自纠为主,省级适时督查。时间从2013年11月22日开始,2013年12月10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2日至12月3日)。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执法检查,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适时督查。请于2013年12月3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报告及附表1-3报送环保厅。
(二)督查督导阶段(12月3日至12月10日)。省环保厅将组成若干个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部分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得到纠正的现场调查取证。
(三)整改督办阶段(2013年12月10日至18日)。省环保厅根据各督导组督导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企业采取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致函政府、下达监察通知和立案处罚等形式,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把自然保护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场环境监察作为遏制生态和农村环境污染、强化生态和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突破口。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完善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环境监管
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农村和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农村和生态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使农村和生态环境监管日常化、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