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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08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1-1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3〕22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8日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下称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监督性监测数据是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时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含辖区内省直管试点县)提交《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现场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督办和归档。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

    要求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调查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并移交《环境监测(测量)分析报告单》。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完成调查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予通报批评并开展专案稽查。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查处和档案建立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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