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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撤销2家环评价机构在豫备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3〕100号),为了切实维护河南省环评市场的秩序,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撤销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2家环评机构在河南省从事环评业务的备案,上述2家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承接新的环评业务。
二、上述2家环评机构在环保部通报前在我省境内已经承接尚未完成的环评业务,应当于11月30日前将尚未完成的项目合同清单报我厅环评处。
三、各环评机构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办〔2013〕100号)通报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对照检查,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各类问题。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使本单位管理上层次、环评文件质量上台阶。
2013年11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