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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泥制造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水泥制造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7号)要求,省环保厅确定在全省开展水泥制造业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稽查范围。这次稽查的重点是2013年1-3季度水泥制造业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
二、认真核查核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详细核定排污者原料使用量、熟料、水泥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对已经建成脱硝设施的,要全面检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调阅氨水、液氨、尿素等还原剂的原始购销凭证、使用台账,核查脱硝效率,核算排污费。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
三、全面深入稽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水泥制造业进行逐一稽查,详细填写水泥制造业2013年1—3季度排污费征收稽查统计表(见附件1),提供被稽查单位详细资料(见附件2),做到一企一表、资料齐全、填报准确。各级环保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和附件1、2。
四、严肃查处整改。对在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排污费应征额与实际开单额相差较大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协议收费、定额收费、过渡账户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环保厅将于11月中旬结合环境监察阳光执法考核评查活动,对各地开展水泥制造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联 系 人:周 莹
联系电话:0371-66309221
电子邮箱:hnjcjc@163.com
附件:1. 水泥制造业2013年1-3季度排污费征收稽查统计表
2013年10月25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