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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为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申报除尘电价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进行除尘设施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验收且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须将验收文件和监测报告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已经进行除尘技术改造但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企业,须委托省辖市及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要求的(烟尘排放浓度低于毫克/立方米),由省辖市(或直管试点县)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将本通知内容尽快传达辖区内有关企业,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2013年10月23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