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关于做好2012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要求,根据以往考核情况,环保部将于2013年3月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对各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国家流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为做好迎接《国家流域规划》考核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流域规划》的考核工作。对所有《国家流域规划》项目和水质断面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切实做到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河流断面和已完成项目的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历史数据保存完善,关闭、停产项目关停到位,项目档案资料齐全。
二、做好《国家流域规划》和《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档案管理。认真填写《规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已发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污防科(股)邮箱)中各项内容。项目档案材料要求每个项目要求一企一档,认定项目进展的各项证明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处于不同阶段的项目档案资料要求如下:
(一)已完成项目需出具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备案材料。
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验收及正常运行相关监测资料、工程投资相关资料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要提供粪便收集、沼渣、沼液或有机肥还田相关证明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正常运行相关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资料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项目完成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认可文件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该项目动态进展情况所出具的认可文件。
验收的项目规模应与批复的可研或初设报告的规模相一致,才能视为完成。
(二)调试项目需出具试运行申请及批复文件、调试监测资料、工程投资相关资料、图片资料等。
(三)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施工合同或施工设计图纸、工程投资相关资料、图片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前期项目需出具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环评报告书(表)及批文、(预)可研报告及批文、初设报告及批文、入河排污口设置意见等。
(五)关闭、破产、长期停产的项目,项目进展情况视为已完成的需出具认可文件。其中,关闭项目需出具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图片资料等;破产项目需出具当地法院破产裁定书等认定材料、图片资料等,以及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重新生产的证明材料;长期停产项目需出具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日常监管记录。
三、请将《规划项目进展情况表》于2013年1月5日前报我厅,并将项目进展情况证明材料于2013年1月13日前报我厅。
2012年12月28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