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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2012〕129号)精神,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是2013年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主要工作之一,旨在通过调查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情况,为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和降低化学品生产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隐患提供科学的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理解开展本次调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调查的工作安排、调查方法、填报和审核方式等规范文件。要将调查工作纳入2013年度主要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和工作经费;要充分利用本次调查,培养当地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技术人才,提升环保部门和企业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为今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做好技术和人才储备。
二、结合实际,做好保障
本次化学品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基础信息缺乏,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河南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精心组织、填报核查到位,做好组织保障、质量保障和时间保障。
要成立以业务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调查领导小组,落实主办部门、经办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及人员;要根据工作时限要求,制定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省环保厅培训完成后,各市要立即对本辖区生产化学品单位进行筛选,对符合调查条件的单位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填报、数据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各地要认真筛选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全方位调查,严格审核填报数据,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合理。要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当地的调查任务: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调查数据报送;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报送。调查期间,对进展情况实行季报制度。自2013年起,每季度最后1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各地将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总结上报省厅。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将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调查工作领导机构成立情况、具体经办部门、经办人的联系方式(纸版和电子版)一并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络人:污染防治处 张琳 0371-66309096
陆磊0371-66309561;13838123526
传 真:0371-66309096
邮 箱:wkch@sina.com;ws61087@126.com
QQ群:252055135
附件:河南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012年12月24日
附 件
河南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家开展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查实国家指定行业的生产化学品种类、单位数量及分布、各单位基本情况、所在地环境情况等信息。
二、调查工作原则
(一)范围全面。本次调查是针对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的摸底调查,调查范围涵盖辖区内所有国家界定范围的企业单位,不得漏、缺。
(二)数据科学。各填报单位要认真对待,填报数据要做到完整、合理、规范、准确,要体现科学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到审核认真、把关严格。填报、审核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做好配合,直至问题解决。
三、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我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本次调查工作需要,省环保厅专门成立了河南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马新春
成 员:高惠民 李维群 张德举 党 鑫 邵丰收
(二)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办公室
主 任:高惠民
成 员:张 琳 陆 磊 陈 劢 谷中鸣 毛卫东
王 震
联络人:张 琳 陆 磊
联络人负责对本次调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培训、调度和监督,工作组抽调有关专家为本次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环保部门要成立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调查工作、安排具有一定化工专业基础和环保经验并熟悉电脑操作的同志具体经办本次调查工作。
四、调查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培训。省环保厅负责制定《河南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对市、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指导企业现场填报。
(二)筛选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界定的调查范围,提出所管辖区“拟调查企业名单”,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认可后,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统一审查后,下发我省核查企业名单。
(三)报表数据填报。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调查工作。负责发放调查表、组织并指导企业填报。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分别以报表审核、现场帮助分析答疑等方式督促、指导填报工作。
(四)数据审核及报表上报。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本方案和报表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逐级进行报表数据审核、上报。对于不合格的,出具指导意见,退回至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填报单位重新安排填报。全部合格后,汇总上报上级环保部门。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上报数据的最终审查及现场核查。
(五)汇总、编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省环保厅负责汇总全省上报数据,编制本次调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五、调查工作时限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本次调查工作分为部署与培训、实施与指导、审核上报数据(省内)、总结验收和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2012年12月—2013年1月,部署与培训阶段
省环保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调查工作;指导培训各市、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企业调查人员。
(二)2013年2月—6月,调查实施阶段
市、县(区)级环保部门实施并完成辖区内筛选上报调查对象名单工作。
省环保厅完成调查对象名单审查和下达工作。
市、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填报。
(企业必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三)2013年7月—9月,预审上报数据及审查完善阶段
7月30日前,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对调查数据的逐级审核和汇总,并将调查数据汇总上报省环保厅。
7—9月,省环保厅对各市上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反馈,并指导修正完善。
(四)2013年10月—11月,省环保厅总结验收、数据汇总和报告编制上报阶段
省环保厅对各地市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完成我省调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上报环保部。
我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程序时限和任务安排-框图
制定我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
对地市、县级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下达任务 |
省环保厅 |
省环保厅 |
县级环保部门 |
筛选确定调查企业,负责被 调查企业的培训与填报指导 |
填报并提交准确信息 (电子版及纸质版) |
被调查企业 |
审核信息(电子版 汇总、纸质版存档) |
县级环保部门 |
汇总分析:审核地市上报数据、完成全省信息汇总,并对①全省化学品企业行业及区域分布信息②化学品种类、数量及行业、区域分布信息③特征化学污染物信息,进行数据分析 |
上报信息(全省电子版汇总,并提交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
上报环保部 |
环保厅 |
环保厅 |
实施部门 |
工作安排 |
时间节点 |
2012、11-12 |
2012.12 --2013.1 |
2013.1 |
2013.2--6 |
2013.2--6 |
2013.7-10 |
2013.11 |
2013.11 |
环保厅 |
审核汇总全市信息(电子版汇总上报) |
地市环保部门 |
2013.7 |
六、调查填报范围
(一)调查基准时间
本次调查基准年为2012年。
(二)调查区域
全省18个省辖市及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
(三)调查行业和企业范围
1、行业范围
调查行业范围为:石油加工、炼焦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业等五个行业及其下属相关子行业。
其中炼焦行业是指对硬煤、褐煤等干馏生产焦炭(含半焦)及煤气、煤焦油等副产品,以及对煤焦油、粗(轻)苯、煤气进行加工生产化工产品的生产活动。
从事农药(或医药)原药生产、既从事农药(或医药)原药生产又从事农药(或医药)制剂生产的企业属于本次调查的范围,两类企业都只填写原药信息,不填写制剂信息。
2、企业范围
制造化学品的现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化学品是指由各种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筛选确定调查范围注意事项
1、截止到调查基准年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营以及调查基准年度内无生产但保持生产能力的企业,应纳入调查范围。
2、在调查基准年年底前取缔、关闭或已不存在的企业,或者正在进行前期项目工作、完成基本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企业,不纳入调查范围。
3、除前述调查行业范围和企业范围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筛选企业时还要考虑两个原则:一是企业的产品(含副产品)为化学品;二是化学产品是通过一系列生产制造活动(化学反应、生化反应、提炼提取等)生产出来的。同时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属于本次调查对象。
4、所有筛选确定最终服从《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及环保部的解释。
(五)调查表主要填报内容
1、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名称、位置、行业类别、规模等信息;
2、生产的化学品情况,包括化学品名称、危害性、产量、成分、使用的原辅料等信息;
3、原辅料情况,包括原辅料的种类、使用量、危害性、储存情况等信息;
4、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特征化学污染物名称等信息。
填报要严格执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调查情况技术指南》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意见。
七、调查质量控制和监督
(一)审核原则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分行业,按一定比例对调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电话询问、与日常监管数据比对等多种渠道核实数据质量。
(二)审核分工和方式
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省、地市、县(区)三级。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调查企业的数据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调查企业数据抽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省环保厅负责通过直接审查、邀请专家审查、组织市级环保部门互审等方式进行终审。
(三)审查比例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本级行政区划内所有企业上报的调查数据分行业按表1中的比例分别进行抽样审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各行业调查表抽样审核比例表
| 县(区)级 | 地市级 | 省级 |
石油加工、炼焦 | 100% | 10% | 2%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0% | 5% | 1% |
医药制造业 | 100% | 10% | 2%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0% | 10% | 2% |
食品制造业 | 100% | 10% | 2% |
抽样企业做向上取整处理,如130家﹡抽样比例2%=2.6,则至少抽三家企业。若某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总数少于10家,则要对所有企业100%的进行审核。
(四)数据验收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数据全部合格方可上报。对于不合格调查表份数低于(或等于)20%的地区,应将不合格的调查表返回,并予以更正;对于不合格调查表份数超过20%的地区,应将该地区上报的调查表全部发回,并重新填写。
八、工作提示
1、调查资料的保管与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妥善保管本辖区调查企业的纸质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调查所得资料仅用于掌握全国化学品生产及环境情况,不与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挂钩。
2、调查对象的筛选与确定。筛选调查企业名单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如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登记、环境统计、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等工作掌握的已有企业名单。同时还应协调本地安监、工信、质检、工商、海关及行业管办协会等,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筛选。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