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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新蔡县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马店市环保局,新蔡县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要求,新蔡县环保局分别成立了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人员,加强了相关培训,基本具备了辐射监管能力。经省环保厅研究,同意新蔡县享受省辖市同等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办理事项
(一)委托新蔡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以下事项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权限: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IV、V类放射源、III类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审批。
2、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3、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4、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
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审批。
二、几点要求
(一)驻马店市环保局,应在2012年12月1日前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移交给新蔡环保局。
(二)原由省环保厅、省辖市环保局颁发的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新蔡县环保局在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收回,统一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三)新蔡县环保局应于每季度末25日至30日,报送本季度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验收情况(电子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验收申请文件和批复)。
(四)审批工作应同步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内审批。
(五)新蔡县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并对审批结论负责。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六)省环保厅定期对委托审批事项进行检查,对审批不当的事项,将依法予以纠正,对不能依法履行委托职责的,将取消委托审批资格。
委托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