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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37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07-19
名  称: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2〕51号 有 效 性: 生效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河南省政府为提高环境应急能力,有效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于2010年下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和《河南省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意见》,今年,环境保护部为加快推进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又专门制定了《办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做为履行职责、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在专家队伍建设、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要切实加强环境应急基础工作和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尽快提升环保部门的应急应对能力。

三、按照标准制定计划加快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及本《办法》细则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全力予以推进,力争以较短的时间、较高的标准,完成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努力通过达标验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应急  标准化  办法  通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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