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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民权热电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4-09-30 09:20打印页面

  豫固转移函〔2024〕334号

  关于国能民权热电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国能民权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国能龙源内蒙古环保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商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772-007-50)280.0吨,转移至国能龙源内蒙古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过程由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承运,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转移。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将预期途径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送途径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转移危险废物,严防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流失和倾倒。

  此复。

  联 系 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刘同兴

  联系电话:0371—66309251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学理路10号

  2024年9月29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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