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 告
2024年4号
为规范燃煤发电企业“汞及其化合物”自行监测行为,有效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更好服务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自行监测标准明确如下:
1.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实施。
2.燃煤发电企业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的分析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规定实施。
3.燃煤发电企业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4.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进行。
5.燃煤发电企业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24年7月25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