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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42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2-2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宇通集团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8]1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宇通集团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14393L)上报的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宇通集团年产5万辆商用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你公司与江苏天洋集团进行重组,利用宇通重工现有厂房、设备,并通过技术改造和新增部分设备,达到年产5万辆商用车生产能力,同时将原工程机械专用车缩减至年产0.6万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排放。切割烟尘、抛丸废气、打磨废气分别经除尘净化后排放;焊接车间分区布置,焊接烟气分区收集,经“沉降箱+静电吸附”处理后排放。上述工段漆雾、烟尘等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喷漆废气经“沸石转轮吸附+RTO焚烧”净化后排放,烘干室废气与喷漆废气一同经RTO焚烧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

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满足《郑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办〔2018〕8号)中天然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排放。本项目磷化废水经净化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喷漆、清洗、脱脂、表调、电泳等生产废水分别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一同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管网收水水质要求。

3.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漆渣、废沸石、磷化渣、废溶剂油、废油漆桶、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磷化废液浓缩结晶盐等危险固废,分类收集、存放,送有资质单位处理。金属废料、废包装材料、切割沉渣等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厂内应按技术规范建设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临时堆场,落实“三防”措施。

4.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下料设备、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分别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5. 加强事故风险防范。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设置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收集系统,确保废水有效收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防止事故对水体造成污染。

6.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 本项目建成后,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0.55吨/年、氨氮0.79吨/年、镍0.0026吨/年,二氧化硫2.574吨/年、氮氧化物11.88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6.08吨/年。

五、与当地政府配合,划定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8年12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郑州市环保局,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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