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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我厅对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207号)进行了修订,取消环评试生产审批(文件另发),简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及环境敏感程度,将省批建设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分成重点管理类、委托管理类,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管理类(A类)
省环保厅负责办理 A类项目(详见附件1)的竣工环保验收。原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厅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
(二)委托管理类(B类)
B类建设项目(附件1中没有列出的省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办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当将每月完成的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一并纳入项目统计月报工作中,于每月28日报送我厅备案。
注:上述项目应作为“省批市验”项目,加入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表”中(见附件2-1—附件2-3)。其他要求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4〕36号)。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备齐相关材料后,按照上述分类管理要求向省环保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申请办理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二)验收组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及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组成。
(三)省环保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将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对A、B类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做出相应决定,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省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其按环评要求建设,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纠正,并将违法及整改情况报省环保厅。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关精神,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可依法对省批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大失误的,省环保厅将严肃追究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责任。
(五)对B类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各省辖市环保局不得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办理。
(六)省环保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207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