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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5-03-26 16:20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5〕2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5137483X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村)襄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耀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你公司生产的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结果超标线索移交我厅,具体情形为:

  2024年7月1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抽查并委托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发现你公司生产的耀隆牌YL150ZK-11型(3辆)三轮摩托车CO平均值为1.165×104mg/km,HC平均值为716.6mg/km,超出《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限值,判定结果为不合格。YL150ZK-13型(3辆)三轮摩托车CO平均值为1.459×104mg/km,HC平均值为1100mg/km,超出《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限值,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2月13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你公司对涉及车型污染物排放超出《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限值问题承认属实,并表示下步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抽检比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出现。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2页)、环保备案公告(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2.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鹏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卿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委托副总经理李鹏飞全权代表并配合我厅的调查询问工作。

  3.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共2页)、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2份(共9页),主要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90人;年营业额(含外贸)为1.99亿元,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属中型企业。

  4.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共12页)、对李鹏飞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4页)、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对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检的函》1份(共2页)、现场照片证据3份(共3页),主要证明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你公司生产的YL150ZK-11型、YL150ZK-13型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CO、HC超出《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规定限值,判定结果均为不合格,你公司对检验过程和结果无异议,现场配合调查。

  5. 三轮摩托车的销售货物清单及销售预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页)、《调查情况》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共生产并销售“耀隆牌”YL150ZK-11型、YL150ZK-13型涉案三轮摩托车34辆,YL150ZK-11型16辆(货值68800元,单价4300元),YL150ZK-13型18辆(货值81800元,单价4500元),货值共计149800元。

  6. 你公司出具的YL150ZK-11型、YL150ZK-13型三轮摩托车成本配置表各1份(共5页),主要证明YL150ZK-11型摩托车单车成本为3918.1元,单车利润为381.9元;YL150ZK-13型摩托车单车成本4056.1元,单车利润为443.9元。超标车辆利润合计14100.6元。

  7. YL150ZK-11型(车架号LB75KDL09NR000282、LB75KDL05MR000813、LB75KDL09MR000720)三轮摩托车的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清单、出厂合格证(共9页),YL150ZK-13型(车架号LB75KDN08PR004520、LB75KDN0XRR002190、LB75KDN01RR002367)三轮摩托车的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清单、出厂合格证、三轮摩托车产品流程卡、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检验报表、零部件检验报告(共23页),主要证明被检测的3辆YL150ZK-11型、3辆YL150ZK-13型三轮摩托车系你公司生产制造。

  8. 你公司出具的技术通知单1份(共1页)、耀隆销售预订单7份(共7页)、对李鹏飞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公司YL150ZK-11型三轮摩托车已于2023年4月停产,YL150ZK-13型三轮摩托车目前无生产订单,两种型号公司内均无现车。

  9.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于2025年2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二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我厅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5〕1号)后,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生产的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标准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4,货值金额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为2,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44.94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4.98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1、3、2、1、1;处罚金额(X)为26.4846万元=14.98+(44.94-14.98)×[(4/5)2+(12+32+22+12+12)/(52×5)]×50%。

  2025年3月14日,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公司对涉案两款车型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排放达标的三轮摩托车;

  2. 罚款贰拾陆万肆仟捌佰肆拾陆元整;

  3.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壹佰零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领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2121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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