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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壁市鹤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4-12-24 15:07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4〕7号

  鹤壁市鹤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2597601158F

  地址: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康新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相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3日至9月14日,我厅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分析2024年8月16日至9月12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

  1.2024年8月16日对豫F53C50、豫F53U89、豫F01171、豫F31638,9月9日对豫EQ3S28,共5辆汽油车使用简易瞬态法进行检测时,气体质量分析系统测量的稀释排气流量连续5秒低于2.0m3/min,未中止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D.2.6“1)气体质量分析系统测量的稀释排气流量下限设定为2.0m3/min,如果气体质量分析系统连续5s测量的流量低于这个限值,应中止测试”的规定。

  2.2024年8月22日对豫FC7630、2024年8月23日对豫F15055、2024年8月28日对豫F61K28、2024年9月11日对豫FC7061、2024年9月12日对豫A7035V,共5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获得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的规定。

  3.2024年8月16日对豫F6V353、豫FA7279,2024年8月19日对豫F07575,2024年8月22日对豫F15865,2024年8月23日对豫F12228,2024年8月26日对豫FA6258,2024年8月27日对豫EC2W10,2024年8月28日对豫FL6611,2024年9月9日对豫F91R08,2024年9月10日对豫FC2278、豫F13199,2024年9月11日对豫F52C78,共12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获得与之对应的最大轮边功率转鼓线速度(VelMaxHP)之后,未按国家标准要求继续进行功率扫描,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2“在获得真实的VelMaxHP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VelMaxHP低20%为止”的规定。

  4.2024年8月21日对豫F78848、2024年9月12日对豫F85S26,共2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结束后,控制系统改变PAU(底盘测功机的加载装置)负载时,未按国家标准要求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即100%VelMaxHP、80%VelMaxHP),在实际功率远低于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进行排放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车辆缴费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鹤壁市鹤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共18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于2023年3月10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鹤壁市鹤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3份(共3页)、授权人张相生及被授权人张书明、王彦兵、王赵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主要证明2024年9月13日,你公司法人张相生委托张书明(总经理)、王彦兵(业务大厅主任)、王赵军(车间主任)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河南省机动车检验人员教育培训证书4份(共12页),主要证明2019年4月22日,你公司张相生、张书明、王彦兵、王赵军均参加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举办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再次培训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

  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3份(共1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共36页)、提取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车辆审核信息、审核日志、操作日志截图(共72页)、机动车检验档案资料(共120页)、对张书明、王彦兵、王赵军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5份(共44页)、提取于机动车检测工位系统的检测详情信息截图24份(共24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4份(共24页),主要证明2024年8月16日至9月12日期间,你公司对涉案24辆车的检测过程数据异常,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的相关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但经人工审核后,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

  5.鹤壁市鹤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台账1份(共1页)、利润表1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共有员工24人,2023年累计营业收入1447133.65元,属小型企业。

  6.鹤北机动车检测日报表16份(共16页)、机动车检测费入账记录24份(共24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对涉案24辆机动车车收取环保检测费2260元。

  7.鹤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1份(共1页)、信用中国网站截图1份(共1页),主要证明截至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2、1、1、1;处罚金额(X)为18.6万元=10+(50-10)×[(3/5)2+(22+12+12+12)/(52×4)]×50%。

  2024年11月6日,我厅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11月7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厅申请陈述申辩,请求减免或免予处罚,主要理由是:1.豫F53C50、豫F53U89等5辆汽油车不存在稀释排气流量连续5秒低于2.0m3/min未中断检测的情况;2.豫FC7630、豫F15055等19辆柴油车检测中未降低油门,没有故意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经研究,我厅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具体如下:关于豫F53C50、豫F53U89等5辆汽油车不存在稀释排气流量连续5秒低于2.0m3/min未中断检测的申辩意见,你公司软件供应商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经调查复核,予以采纳。关于豫FC7630、豫F15055等19辆柴油车检测中未降低油门,没有故意造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申辩意见,证明你公司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不足,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为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检测,对检测数据严格审查把关,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19辆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明显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但你公司仍将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予采纳。

  结合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2、1、1、1;最终的处罚金额(X)为14.6万元=10+(50-10)×[(2/5)2+(22+12+12+12)/(52×4)]×5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公司为19辆柴油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壹仟捌佰陆拾元整,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024年12月13日,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元);

  3.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领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2121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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