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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215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11-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4〕3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规范环评市场,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省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本次质量复核采取靶向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复核发现,6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或者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具体问题见附件。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6家环评编制单位以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将上传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受到失信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落实主体责任,并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在受理、审批环节做好环评文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质量。

  附件 2024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pdf

  2024年11月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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