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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力阳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4-10-25 12:58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4〕5号

  尚力阳

  身份证号码:410224197207151173

  户籍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8号院1号楼2单元24号

  单位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产业新城(乔庙)昌武路与鸿源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4日,省厅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现场发现你单位喷涂、抛丸、焊接工序正在生产。调阅你单位年产50000吨水工金结设备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焊接工序固定区域定点焊接、切割工序二次密闭,焊接、切割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3m高1#排气筒排放;喷锌设备应设置在密闭隔间,顶部设置集气罩和密闭引风管道,设置单独风道阀门,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3m高3#排气筒排放;应建设密闭式喷漆房,喷漆房和烘干房均应设置抽风装置,将喷漆废气先经过滤棉去除大部分漆雾后,与烘干废气一同经管道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内处理,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23m高4#排气筒排放”。经查,你单位焊接、切割、喷锌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集气系统、除尘器、排气筒;焊接工序未在固定区域定点焊接,焊接作业实际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喷漆工序未在密闭式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废气实际建设“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催化燃烧装置尚未建设。同时,你单位未能提供年产50000吨水工金结设备项目验收材料,且该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于2022年1月投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幸福河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水工金结设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壹份(共5页)、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壹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项目环评类别及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 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尚力阳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公司生产负责人周永振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壹份(共12张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现场检查记录表壹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共1张光盘)、2022年1-12月份各项目完成产值统计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2023年生产计划复印件壹份(共2页)、2024年生产计划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

  4.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河南幸福河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证明材料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厅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4年8月28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4〕2号)要求,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正在整改,切割、焊接、喷锌、抛丸、喷漆(烘干)车间除尘及催化燃烧设备已安装到位,危废间正在建设,已协议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复查期间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5日,我厅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19日,你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6号)后,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9月20日向我厅申请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以上事实,有我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4〕2号)、现场检查记录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6号)、你本人陈述申辩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且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4;排放污染物类别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级为5;受处罚次数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5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3、1、1、5、1、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罚款金额(X)应为11.7万元,即,117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5

20

4

6

3

1

1

5

1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力阳

  =5+(20-5)×[(4/5)2+(32+12+12+52+12+12)/(52×6)]×50%

  =11.7万元

  鉴于你在此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厅调查处理,筹措资金安装除尘及催化燃烧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4年9月29日,经我厅复核,认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之规定,建议对你酌定从轻处罚15%,最终裁定金额为99450元(计算过程:117000×85%)。

  2024年10月22日,经我厅集体讨论,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994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综合执法处(2101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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